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提及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人每次提供应税服务金额不超过500元可以不出具发票,支付方可以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贵公司自小餐馆定员工午餐,通常来说该小餐馆至少是办了营业执照和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此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小餐馆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向贵公司开具餐饮发票,贵公司据此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故如果餐馆没有给贵公司提供餐饮发票,贵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在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且可以为客户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故我们建议贵公司和小餐馆沟通解决发票事宜。
《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